2007年物权法相关新闻汇总
[align=center][size=3][color=darkslategray][b]物权法全文正式公布[/b][/color][/size][/align][align=left]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物权法,昨天,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物权法,这部法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align] 物权法约22000字,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部分亮点解读
住宅用地满70年自动续
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续包
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时,不少农民提出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对此,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小区车位应先满足业主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聘物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据新华社
企业所得税法明年施行
据新华社电企业所得税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昨天,新华社受权播发全文,该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共8章60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王利民解释关于地役权的问题。
很多人表示对《物权法》中对地役权的规定表示看不懂,认为不知道说了什么。其实地役权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如果大家到了香港,可以看到大街上的两边有很多的广告牌伸出来,有一个香港的学者对我说过“这成千上万的广告牌其实都是设定了成千上万的地役权的”,这是很有道理的。其实这些都是设定了无数的地役权的,这是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价值得到增值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所谓地役权就是为了使自己的不动产价值得到增值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使他人不动产受到限制。香港街道上的广告牌就是利用他人土地上的空间为自己设立一个广告,这些广告使自己的商业价值得到了增值,但是这些伸出的广告使别人土地的空间受到了限制或者使别人不动产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很多人会问如果一个公司利用集体的土地去修建一条路便于自己通行或者建造一些供暖取水的设施,那么该公司是不能享有征收征用权的?那肯定不行,征收征用权只有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来行使,那么公司怎么利用别人的土地去建造一些设施呢?只有去签一个合同来利用他的合同,临时用一下,不一定要买下地,但要为此支付地价,通常这种情况下要设定地役权。这个权利将来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会越来越重要,但是这种权利和相邻权的关系非常密切,因为很多国家实际上就是将它放在相邻权中规定的,但是大多数国家是将它单独规定的,是和相邻权区别开来的,我们采取的也是和相邻权区别的模式。地役权和相邻权是怎么区分的呢?我们举两个例子,大家就可以看出是怎么区别的:
第一个例子是如果我在我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盖了一栋房子,另一个公司土地使用权的红线在我的使用权的边上,他在红线边上又盖了一栋房子,完全遮挡住了我的房子的通风、采光。第二个例子是如果我搞了一个高尔夫俱乐部,球场离俱乐部有相当的距离,如果顺着公路走距离非常远,但是如果要走近路就很近,但是要直线通过另外一个土地,就商量利用这个土地修一条路直接通到高尔夫球场,并支付一些报酬或补偿,这样双方之间就达成了一个合同。这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一些区别:前一个例子是使用相邻权的规定,后一个例子是使用地役权的规定。在前一个例子中尽管相邻的另一方是在他的土地使用权中盖的房子,但是他行使的这种权利将我的通风、光线都给遮挡住了,使我的基本生活需要不能得到满足,使我的基本生存条件不能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谈判的话,成本是非常高的甚至根本无法谈判。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我的基本生活条件就不能满足。那么法律就要进行干预和介入,通过相邻关系强行性的规范进行介入,为了维护相邻一方的基本生活条件及生活利益需要的满足,法律要强制性地要求相邻的另一方必须要给相邻的一方提供便利,因为尽管红线到了边上,也要再退一步,给相邻一方提供基本生活满足的帮助,这也是构件和谐社会的需要。将后一个例子放入地役权而不是放到相邻权中,是因为通往高尔夫球场并不是没有路而走,而是为了使自己的经营更有效力,获得更高的商业利益,这种利益不是生产、生活最基本的需要,不是说这个利益不能满足就没有了基本的生存条件,而是为了赚更多的钱,这时法律就没有必要进行干预了。这时就不能使用相邻关系,双方只能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这个谈判、协商就属于地役权的范畴。故相邻权和地役权最大的区别表现为是否为了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而作出干预。相邻权是法定的一种干预的方式,所以是一种法定的限制,而地役权不是一种法定的限制,而是由双方通过合同而设定的权能,是否设定?怎么设定?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来确定,当然它能否成为物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否要设定为物权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将前一种放到相邻权中而将后一种放到地役权中也涉及到法律上的利益平衡问题。在前一种情况下,是为了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法律不作干预的话会引发不必要的纷争甚至冲突,因为当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都不能满足的时候,就会引发非常激烈的权利冲突,这种社会成本的代价是非常高的,所以法律要作出平衡,被迫地干预牺牲相邻另一方的利益。在后一种情况下,从利益平衡来考虑,法律不干预也不至于引起剧烈的权利冲突,从利益平衡考虑,也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通过谈判来解决。所以地役权是一种通过合同而设定的物权,相邻权是一种法定的对权利的限制。因为相邻权是一种法定的直接的干预,而地役权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所以法律对相邻权作出干预的时候,是不需要向相邻另一方作出补偿的,当然在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愿意自愿地通过协商来补充也可以,但是从相邻制度的本意来说,不需要要求任何相邻的一方要求必须作出补偿,但是法律规定对地役权必须要要求作出相应的对价来进行补偿,补偿的数额应该和对方出让的利益相一致。将来《物权法》中相邻权和地役权在这一方面的纠纷以后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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