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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07-4-2 12:03

外出开会散会后回家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一、工伤事实

×市×区×单位×君接区政府文件通知,于2006年×月×日下午2:30去区内某地(距单位步行约半小时路程)参加会议,会期半天。4:30左右散会后,某君步行回家(为回家必经之路,且与单位地址为反方向),途中因坡陡路滑摔伤,造成左踝骨骨折。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条文附后)之规定,向区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

二、认定情况

主要有三种意见
(一)按《暂行办法》第6条第6款认定,不算工伤,并追究某君违反工作纪律责任。散会后未到下班时间(18:00),应回单位继续上班。在回单位途中受伤才能算工伤;没到下班时间就回家,途中受伤,不但不能算工伤,还违反了工作纪律,应追究违反工作纪律责任。
(二)按《暂行办法》第6条第6款认定,应该算工伤。区里通知开会半天,散会后回家,是工作时间的延续,如确实是在回家途中受伤,应该算工伤。
(三)综合《暂行办法》第6条第1、4、5款认定,应算工伤。离开单位外出开会,属“因工外出期间”,散会后是回单位继续上班或回家,某君有相机处置权:如离下班时间早,可回单位;如接近下班时间,可回家;如超过了下班时间,也需办完公务再回家。因此,无论发生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均为“因工外出期间”;并且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受伤地点为“上下班必经途中”,可认为是广义的“工作场所”。如果不是“因工外出”开会,某君就不会在某地受伤。本着“以人为本”,“伤者为大”的理念,应确认为工伤。

三种认定意见哪一种比较合理,或有更好的认定意见,请各位发表高见。特别是第一、二种认定意见,适用条文相同,结论却相反,值得深入探讨。


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喇叭 发表于 2007-4-10 09:16

:L   算吧 好象只要在回家的必经路上和应该经过的路上,就没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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