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授予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
[align=center][b]北京理工大学授予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b]
校学位(998)3号[/align][align=left]第一章总则[/align][align=left]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增强我国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 1998」 54号)的精神,并参照《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条例》、《北京理工大学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align][align=left]第二条我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可以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内,均可有组织地招收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align][align=left]第三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工程硕士水平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北京理工大学申请工程硕土专业学位。[/align][align=left]第四条授予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学校各有关单位的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工作。要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align][align=left]第二章申请人的基本资格[/align][align=left]第五条工程硕士的招生对象:取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经单位推荐的优秀在职骨干。[/align][align=left]第六条报考人员须参加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学考试。人学考试合格的在职人员由学校择优录取,录取名单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align][align=left]第三章课程考试[/align][align=left]第七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考试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align][align=left]第八条申请人在规定的课程考试中,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align][align=left]第九条每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三门(含三门次)以上者,不授予学位。[/align][align=left]第四章学位申请与授予[/align][align=left]第十条校学位办公室每年接受一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凡计划本年度申请学位的人员,集体于每年的回月10日前到各院(系)领取申请答辩材料。所有材料备齐后于每年的4月15日~4月30日交于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将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论文(设计)等提交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三至五人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品德和业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结果由分委员会审批,报校学位办公室。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校学位办公室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若资格审查未通过,申请人可在进一步完善、修改的基础上,第二年同期再次提出申请。申请者共有两次申请机会,若两次资格审查均未通过,则本校不再接受其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如同意申请,申请人到有关院(系)办理论文(设计)答辩事宜,或者对论文(设计)进行补充修改(需要时)等。申请人必须在每年的6月20日前答辩完毕。申请人从人学到获得学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申请人须向我校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审批材料;
2.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3本;
3.两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推荐书;
4.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意见的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5.能够表明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期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
的专著、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或研究课题,可以是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学位论文(设计)必须由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能体现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用中文撰写,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align][align=left]第十三条申请人撰写的学位论文(设计),应在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双方的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校的导师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校外的导师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名,学校进行审核、聘任。[/align][align=left]第十四条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设计)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设计江作,一般应为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导师。[/align][align=left]第十五条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间由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组织,聘请3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进行评阅,并且必须从推荐人以外的专家中聘请,其中一位必须是外单位专家(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之外)。两名评阅人应有来自高等学校以外的专家。[/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论文(设计)答辩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答辩委员会应有5位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来自高等学校以外的专家,并且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之外)。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设计)答辩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论文答辩日期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我校公布,欢迎有关人员参加。若学位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作出允许重新答辩的决定,申请人应在一年内按答辩委员会的要求完成第二次论文(设计)答辩。第二次答辩未通过或一年内未完成论文(设计)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校学位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在职人员申请工程硕士学位及授予工作。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考试成绩、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论文(设计)答辩和学位授予。培养处负责组织课程考试和考试成绩档案的管理。[/align][align=left]第十九条我校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授予在职人员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和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对工程硕士申请者的申请学位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设计)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价。通过自评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在职人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北京理工大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向在职人员颁发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以及向有关单位送交论文(设计)。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在职人员获得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align][align=left]第六章附则[/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 1998年 9月正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align][align=left]附录一、不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align][align=left]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align][align=left]1.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有严重问题者;
2.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受记过以下处分而无悔改表现者;
3.考试作弊者;
4.所学学位课程不符合研究生院培养方案的规定而又无正当批准手续者;
5.全学程内学位课程或必修课程考试出现三门次不及格者;
6.学位论文(设计)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缺陷:
①理论性文章,立论推导和计算有错误,或分析不严谨,逻辑性不强;
②工程设计出现较大原则错误;
③试验工作量虽然较大,但不能得出肯定结论;
④只是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本人新的见解或虽有自己的见解或推论,什缺乏证明与根据;
⑤实验粗糙或重复性和再现性较差,数据不足以说明其论文的基本论点;
③侧重计算机软件编制,没有实际应用价值和未经实践证明。[/align][align=left]附录二学位授予材料的归档问题[/align][align=left]1.“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审批材料”一份存校档案馆,一份装人对
人档案。
2.硕士学位论文(设计)三份,一份(原稿)存校档案馆,一份存系资料室,一《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3.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应按国务院学位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另于以软盘形式上报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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