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答题
1、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累犯的法律后果为:
1).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3).对于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2、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
1).行为实施的内容不同。前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后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前罪是直接对着被害人提出的;而后罪既可对着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书信、电信等间接方式发出。实施威胁的时间不同。前罪的暴力威胁是当场实施的,而后罪以暴力相威胁到付诸实施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3).获得财物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后罪则既可以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财物。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前罪不要求数额较大构成犯罪。后罪要求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二、辨析题
3、(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三、法条分析题
4、(1)本条规定的是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构成: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1分);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3)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竞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考生注意】对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注意答案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表述“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关注年龄和精神状态两个方面,相当严密。
四、案例分析题
5、(1)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②乙:明知甲虑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③丙:放火挠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考生注意】这道案例分析题具有相当的综合性,难度较大,但只要考生认真审题,理清思路,按照题目的要求一一作答,还是可以获得较高分的。另外,考生须注意的是,本题中出现了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相关问题,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是2006年考试大纲新增加的考点,对此,考生应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