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法律硕士刑法学新旧大纲的对比
刑法学:第三章(犯罪构成)的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增加了“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内容。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的第二节(刑罚目的)二(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改为(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包括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旧大纲要求掌握10种犯罪,新大纲要求掌握11种犯罪,增加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旧大纲要求掌握16种犯罪,新大纲要求掌握17种犯罪,增加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旧大纲要求掌握15种犯罪,新大纲要求掌握16种犯罪,增加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的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旧大纲要求掌握5种犯罪,新大纲要求掌握7种犯罪,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004年法律硕士民法学新旧大纲的对比
民法学:第一章(导论)的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三(我国的民事立法)改为(我国的民事立法的现状);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改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措辞上更加严谨了。
删去了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二(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这一部分的内容。
第三章的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一(宣告失踪)中的(三)(失踪宣告的撤销)改为(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二(宣告死亡)中的(三)(死亡宣告的撤销)改为(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这也是措辞上的改变。
删去了第四章(法人制度)第一节(法人的概和分类)中的三(我国法人的分类)这一部分的内容。
删去了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中的一(明示形式)的(三)(其他形式)的内容。
第六章(代理)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的五(转委托)增加了“复代理(即再代理)”的概念。
删去了第八章(物权概述)的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中的三(我国的物权类型)以及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中的三(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内容。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的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一(债的发生)增加了(五)(其他原因)。
删去了第十四章(合同)的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中的二(合同的种类)的(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内容。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增加了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及其他)。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中增加了“先履行抗辩权”。
去了第十五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中的四(人身权和人权),修改了第二节(人格权)中八(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将“荣誉权”划归“人格权”。
修改了第十八章(民事责任)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删去了此节中的主观归责原则和客观归责原则,将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分类)中的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改为“法律规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改为“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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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olixin 于 2007-1-19 11:2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