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2004年法律硕士刑法学、民法学新旧大纲的对比

2004年法律硕士刑法学、民法学新旧大纲的对比

2004年法律硕士法学新旧大纲的对比

  刑法学:第三章(犯罪构成)的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增加了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内容。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的第二节(刑罚目的)二(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改为(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包括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旧大纲要求掌握10种犯罪,新大纲要求掌握11种犯罪,增加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旧大纲要求掌握16种犯罪,新大纲要求掌握17种犯罪,增加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旧大纲要求掌握15种犯罪,新大纲要求掌握16种犯罪,增加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十一章(渎职罪)的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旧大纲要求掌握5种犯罪,新大纲要求掌握7种犯罪,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004年法律硕士民法学新旧大纲的对比

  民法学:第一章(导论)的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三(我国的民事立法)改为(我国的民事立法的现状);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改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措辞上更加严谨了。

  删去了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二(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这一部分的内容。

  第三章的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一(宣告失踪)中的(三)(失踪宣告的撤销)改为(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二(宣告死亡)中的(三)(死亡宣告的撤销)改为(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这也是措辞上的改变。

  删去了第四章(法人制度)第一节(法人的概和分类)中的三(我国法人的分类)这一部分的内容。

删去了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中的一(明示形式)的(三)(其他形式)的内容。

  第六章(代理)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的五(转委托)增加了复代理(即再代理)的概念。

  删去了第八章(物权概述)的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中的三(我国的物权类型)以及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中的三(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内容。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的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一(债的发生)增加了(五)(其他原因)。

  删去了第十四章(合同)的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中的二(合同的种类)的(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的内容。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增加了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及其他)。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中增加了先履行抗辩权

去了第十五章(人身权)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中的四(人身权和人权),修改了第二节(人格权)中八(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将荣誉权划归人格权

  修改了第十八章(民事责任)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删去了此节中的主观归责原则和客观归责原则,将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分类)中的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改为法律规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改为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则”。



[ 本帖最后由 haolixin 于 2007-1-19 11:28 编辑 ]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