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法律硕士综合课新旧大纲比较
2004年法律硕士法理学新旧大纲比较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改为(法、法律的含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改为(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改为(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指出在大部分西语中,法主要是在哲理意义上使用;法律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指定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即实在法。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中指出了在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节(法的本质)删去了旧大纲此节的所有内容,新增加了“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
第二章(法律历史)改为(法律的起源与演进),第一节(法律历史概说)改为(法律的起源),增加了法律起源的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法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法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律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第二节(法律历史的规律)改为(法律的演进),将旧大纲此章第一节的“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内容移至此节,将此章第三节“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概念”、“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分类、法典编纂、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的内容移至此节;即将旧大纲的一、三节合并为新大纲的第二节。
第三章(法律的作用)的第一节(法律作用释义)改为(法律作用的含义),讲述了“法律作用的含义”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不再讨论“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以及“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第三节(法律的社会作用)讲述了“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及“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不再讨论“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第四节(法的局限性)改为(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讲述了“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和“法律的特性,如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将旧大纲的此节内容做了修改。